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智汇沿滩”人才工程,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活、搞活人才工作,海纳百川引人才,推动在吸引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方面有新的突破,真正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加快聚集高端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区机关、企业依靠自身不能直接引进时,可以通过人才储备,使用“引才专项事业编制”引进。
第三条 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储备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区内规模以上企业。
2.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
第五条 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机关,应是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的牵头单位,或专业性要求高的单位。
第六条 引进储备的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其中原则上硕士应在35岁以下,博士在40岁以下,留学归国硕士研究生放宽到40岁以下、博士45岁以下,对有高级职称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硕士、博士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对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可一人一议,经认定后可不唯学历和职称,不限年龄。
第三章 储备和管理
第七条 储备人才引进程序:
1.制定储备计划。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引才需求,报区人才办审核。区人才办根据机关、企业需要和全区引进高端人才总体安排,商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人才储备计划,报区委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定后,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引进储备计划,采取“常年招引+集中招引”方式引进人才。
2.网上投档报名。应聘人员依据岗位条件填写报名表,将报名表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暂提供就业推荐表)、职称、获奖证书等复印件电子文档,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指定电子邮箱投递。
3.审核报名资料。收到报名表后,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区引进储备人才需要与岗位需求、应聘者就业意愿和自身条件进行审核筛选。对符合沿滩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复审,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通知本人进行综合测试。
4.面谈综合测试。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全方位、多维度对应聘者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
5.体检。体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织实施,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6.考察。考察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7.签订引才协议。经体检、考察合格者,按双方意愿及有关规定签订高端人才引进协议。
8.派驻机关、企业工作。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派驻申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挂职,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直接挂任行政机关部门副职或企业中高管;为有利于人才成长和推动工作,2年以下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先安排到乡镇或企业中层以下挂职满2年,再安排挂任行政机关部门副职或企业中高管。
第八条 引进储备人才由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按规定聘用,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在沿滩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第九条 引进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区人才办、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和挂职单位共同负责。年度考核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取得成果以及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合同期满,根据引进储备人才意愿,经考核合格,可调动至区内相应事业单位工作。派驻企业工作,如与企业达成一致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解除聘用合同,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与储备人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约定事项办理。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引进储备人才,遇用人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按规定初聘为事业单位七级或八级职员、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挂职期间,派驻机关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派驻企业工作的,执行所在企业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三条 凡正常履行服务协议并能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按不满2年工作经历的博士20万元/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30万元/人;不满2年工作经历的硕士5万元/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才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10万元/人发放安家补助。实行提前一次性发放,如服务年限不满5年,则按比例退还。引进储备人才符合市、区其他招商引资引智人才政策条件的,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如遇政策重合,按就高不就低享受一次)。
要让引进人才在经济收入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相应待遇,充分体现“成果议价”、“论功行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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