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特设立沿滩科技孵化园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首期资金100万。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补充注入:
(一)上级部门划拨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三)孵化器自有资金投入;
(四)资本金收益转入。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种子资金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地址在孵化园内;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范围;
(三)与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签订了入驻协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
用于项目初期启动资助。经企服中心初审和专家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入园项目即可享受15000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补助。
(二)借款
用于支持创业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领域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短期借款。按照协议约定,到期如项目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时,创业企业要按时归还本息,利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期如项目未成功取得经济效益时,创业企业要归还本金。归还的本息仍然留在种子资金中作为创业资金滚动使用。
(三)股本金注入
只对入驻孵化园进行专利或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的企业进行股本金注入。支持额度根据支持项目和承担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总额度不高于项目承担企业总股本的20%。
第五条 种子资金的项目安排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孵化园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用途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用途
种子资金是用于支持孵化园内中小微科技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专利技术孵化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及职能
种子资金的管理机构为企服中心,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种子资金的筹措、管理业务;
(二)受理种子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企业资格和项目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并报批;
(三)为通过审查的企业办理资金的发放手续;
(四)对种子资金使用企业(入股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或参与经营决策;
(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种子资金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种子资金的监督机构为区财政局,主要职能是负责种子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条件及方式
(一)种子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定位;
2.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项目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产业化目标明确,且项目无污染;
4.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5.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人员;
6.优先支持科研院所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种子资金申报方式
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审一至两次。
第九条 种子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首先应向企服中心提交一套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文件:
1.种子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2.项目商业计划书;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可以说明产品市场前景的文字材料(如市场调查报告、产品包销合同等);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等)。
7.第1、2条为必须提供资料,其余为参考资料。
(二)根据申报材料,企服中心组织进行初审;
(三)由企服中心根据初审情况组织专家组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对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五)企服中心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六)公示期满,企服中心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办理发放手续,对于股本金注入的企业办理出资入股手续。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评审办法
(一)初审办法
1.初审人员3名。
由企服中心组织3名工作人员组成初审小组。
2.审查内容
(1)按规定缴齐应缴的水、电及物管等费用。
(2)申报项目承担单位证照齐全(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4)申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5)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6)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资料须按要求上报,且真实、有效、齐全。
(7)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在税务系统为正常户,且在工商部门无不良记录。
3.审查标准
申报项目须全部满足以上7条审查内容要求(初审表详见附件3)方能通过审查。
(二)专家评审办法
1.专家组总人数为3-5人。
专家组人员由相应领域专家、创新创业咨询专家等组成。
2.专家组评审标准
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打分,总分100分,其中现场考核30分,资料审查70分,评分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1)现场查看:以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和专家组现场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附件4)内容进行打分。
(2)集中评审:专家组成员查看参评项目的申报资料,按专家评分表(附件4)打分。统计成绩后,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表(附件5)给每一家参评企业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3)成绩统计:采取所有得分计算平均分的办法进行计分,平均得分为申报项目的最终得分。90分及以上为特别优秀;80-90分(含80分)为优秀;70-8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专家组评审监督
邀请沿滩工业园区纪工委全程监督种子资金项目专家组评审。
(三)公示评审结果
1.资助认定
申报项目经专家组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可获得15000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补助;特别优秀的项目根据专家组意见增加项目启动资金补助。
2.结果公示
企服中心公示拟资助企业(机构)名单及金额,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企服中心与其签订种子资金资助合同(附件6)后,按合同约定发放种子资金。
(四)评审纪律要求
1.公开择优。项目评审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严格按照标准择优选取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发展性的项目作为资助对象。
2.避免重复。坚持种子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同一企业或机构,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3.遵守纪律。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私自接触,不得收受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在项目评审结果未公布前,不得透露项目评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对无偿资助的项目和借款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的开支仅用于项目的孵化。
第十二条 企服中心对获得支持的项目有全程督查权,并通过财务报表、票据凭证、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无偿资助的项目,在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凡发现开发项目与资金使用协议有不符时,有权停止资金的使用,承担单位将剩余种子资金如数上交企服中心。
第十三条 企服中心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需完成借款的归还手续;入股资金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或公开上市的方式收回投资。
第十五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入股资金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收回投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申报科技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能继续执行合同或项目实施结果无效益甚至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向企服中心提出报告,出具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由企服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种子资金,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企服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川公网安备5103020200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