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精神,为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奋发向上、多做贡献,建立一支与我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滩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区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科协等9个成员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区各成员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 定
第三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实绩、行业公认、动态管理”的原则,从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沿滩区实施“两大战略”、实现“三大目标”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或区内领先地位,是我区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能够引领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保持和赶超市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省、市、区战略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五)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第四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二)在技术开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四)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有重大教研成果,其教育教学或教研水平在市内有较大影响;
(五)多次主持完成区级以上重点(大)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取得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五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的二级学科、专业评定。区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学科、专业每次评定1-2人,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 区各成员单位拟定新一批区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方案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区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工作。
第七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沿滩区各主管机关单位负责推荐,一般不受理个人申请。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区经信局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应填写《沿滩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查公示(其中遵守党风党纪情况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第八条 组织专家评议组对推荐人选按学科、专业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组由相应学科、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对专家终评通过人选面向全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区各成员单位审查后提出拟任人选,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区委常委会审批。区委、区政府发文命名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区政府颁发《沿滩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区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十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放岗位激励资金500元,所需经费从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可按规定申请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参加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4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被评定为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纳入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管理期内的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考核情况应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各成员单位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推荐对象。
第十三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优秀或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在管理期内享受的待遇: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区外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本学科领域工作;
(四)被取消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十五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其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区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对应取消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各成员单位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区各成员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区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区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推动我区实施“一线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工业强区战略,加快建设“一区两城三基地”,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科技孵化园、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平台,发挥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促进区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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