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沿滩区青年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沿滩区委组织部   作者:沿滩区人才办   日期:2019-05-1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自贡市青年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自委组通〔2017〕78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公寓的服务保障作用,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同时也为规范运营与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专门用于保障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我区重点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器在孵重点项目引进人才初到我区工作时租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青年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负责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租赁审批、建库、档案管理及统筹协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备案管理、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租住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在我区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我区重点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本人及配偶在自贡市城区(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高新区)内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政府、企事业提供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和优惠条件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1.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聘用储备的高端人才。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国家、省、市“千人计划”,或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3.落户到沿滩并且经过审定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核心成员以盖章申报书为准,且每个团队原则上仅限于排名前三的成员)。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并取得相应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全区重点优势产业(含特色产业)产、学、研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相应学位、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人员(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6.急需紧缺专业的选调生。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只能申请租住一套青年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租住的程序

第七条  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凭下列有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初审,由用人单位每年一次上报至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对于引进的高端人才,视具体情况,可随时提出申请。

1.《沿滩区青年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等级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条件、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青年人才公寓。同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凭配租通知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沿滩区青年人才公寓租住协议》,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申请人持《沿滩区青年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到租住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签约租期为一至五年不等,租住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累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租住期间,在本区内变动工作后,应在三个月内到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房屋租金由承租人独自承担50%(区人才工作经费统筹支付50%),按要求缴纳,具体支付办法在租住协议中明确。实习期间免收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租金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四条  除房租外,承租人还应独立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青年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住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青年人才公寓住房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青年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的。

4.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5.本人或配偶在自贡市市区已购买自有住房并入住的。

6.由单位、个人或以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7.调离本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满一个月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

8.在本区变动工作后三个月内未到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

9.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10.租住协议到期的。

11.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12.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3.其他根据租住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七条  有上条第1、2、3、11、12项行为的,立即解除租住协议,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有上条第4、9项行为的,立即解除租住协议,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搬离青年人才公寓。逾期未结清费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在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搬离的,从停止租住通知之日起收取市场价租金。承租人拒不搬离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申请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工作,共同做好承租人的申报、管理教育工作。如单位出现不能积极做好青年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关配合工作等情况,将取消该单位人员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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