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党政干部人才学历
提升学费报销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推动新时代自贡高质量跨越发展,激励市级机关党政干部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持续提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市级机关党政干部人才学历提升学费报销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2024年4月25日
市级机关党政干部人才学历提升学费报销的
实施细则
一、报销范围
(一)报销对象。学费报销适用于我市市级机关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其国、省主管部门政策允许情况下,一并纳入报销范围。
(二)报销院校和专业。报销院校为国家公开发布的“双一流”大学和自贡市校地合作院校(附件1)。报考专业为与自贡发展密切相关,与单位业务、自身岗位直接相关的非高收费、非全日制专业。党政干部人才报考时,需同时满足报考院校、专业和岗位条件。
(三)报销金额和条件。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工作要求,干部参加符合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学习,取得学历和学位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学费总额的30%给予报销,并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报销学费1万元。同一人同一学历学位层次只能享受1次学费报销。
二、报销流程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预审→个人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个人收到录取通知书后1个月内填写学习审批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参加学习→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填写报销申请表→部门(单位)审核→部门(单位)从公用经费中报销→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报销。
三、有关事项
(一)工作年限。党政干部人才报考录取并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须在我市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二)退还学费。党政干部人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不满5年调离我市的,除提拔交流到市外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外,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均需全额退还已报销学费。如未全额退还,则取消所在部门(单位)5年内全部党政干部人才享受学费报销的资格。
(三)政策认定及补助。党政干部人才非全日制研究生就读期间部门(单位)发生变化的,在院校、专业和岗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实行分情形认定。
1.在市级部门(单位)之间转任,由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时所在的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从公用经费中报销,并向市委组织部申报人才专项经费报销。
2.在市县(区)之间转任,执行分段计算。即以人事调动发文时间为准,在市级部门(单位)工作时段,享受市级机关党政干部人才学费报销;在县(区)工作时段,享受县(区)机关党政干部人才学费报销;在同一年度内转任的,不足一学期的不分段计算,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照一学期分段计算。
3.从企事业单位考录、调任到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执行分段计算。即以正式转任市级部门(单位)或正式取得公务员身份时间为起始,享受市级机关党政干部人才学费报销,计算方式与市县(区)之间转任相同。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鼓励支持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提升学历,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参学名额、妥善解决好工学矛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市级层面出台的其他支持干部人才学历提升工作的意见、文件、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校地合作院校名单
2.自贡市干部人才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审批表
3.自贡市干部人才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学费报
销申请表
附件1
自贡市校地合作院校名单
| 中国人民大学 | 清华大学 |
| 浙江大学 | 四川大学 |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
| 西南财经大学 | 成都中医药大学 |
| 西华大学 | 重庆交通大学 |
| 西北工业大学 | 西南大学 |
| 四川轻化工大学 |
附件2
自贡市干部人才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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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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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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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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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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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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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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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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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前预审情况(由各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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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院校和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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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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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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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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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党组 (党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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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就读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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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所在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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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自贡市干部人才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
学费报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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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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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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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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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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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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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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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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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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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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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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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 |
原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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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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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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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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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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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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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取得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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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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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取得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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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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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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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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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经费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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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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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才经费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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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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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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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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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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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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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5103020200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