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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自贡市贡井区委办公室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5.25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工业园区,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川农改组办〔2016〕8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委办〔2017〕6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活力为突破口,以推进农业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为关键,全域全面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农业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保留人事关系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改革,增强农业科技人员活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支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基本任务
  1.推进农业科技人才制度创新。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农业科技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环境等方面大胆探索,高度集聚创新人才、深度融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现代农业产业科技支撑体系。
  2.激发农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深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依据市场规则开展人才评价,推动农业科技人才流动,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农业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
  3.营造农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以服务创新保障农业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农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
  (三)适用范围
  农业、畜牧、林业、水务、农机、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允许参与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二、创新农业科技人才集聚制度
  (一)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本区范围内,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企业。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村科技公益性创新创业活动的,保留原单位所有工资待遇,农业科技特派员享受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政策。依法到农业基层从事经营性创新创业活动(创办农业生产、加工、营销企业等)的,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后,经与原单位协商,可再保留人事关系1-3年。离岗期间,可保留基本工资,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财政部门不再核拨日常公用经费和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农业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二)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农业科技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兼职从事基础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本区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兼职取酬收入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三)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涉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协同创新研究院(所)等,做大做强产学研对接平台。整合农业产业技术服务资源,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成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

  三、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一)下放农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农业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提高农业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三)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科技人员兼职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
  (四)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农业科技成果权属,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以自行运用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以适当比例返还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预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或者对农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分配份额进行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予以承认,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四、创新农业科技人才评价制度
  (一)完善农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农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中贡献突出的涉农科技人员,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并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农业科技人员岗位聘用政策。涉农事业单位可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倾斜。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作为原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创新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一)实施农业科技人才农村能手培育工程。以提高农业科技人才推广专业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大力引进培养农业推广技术人才;重点培育一支懂科技、敢创业、善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到2020年,培养优秀农技推广人才20名、农村致富带头人300名、农业生产经营能手1000名。
  (二)完善农业科技人才开发计划。加大对农业科技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进一步向农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农业科技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农业科技人才计划备案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农业科技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申报、评审评估、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探索农业科技人才资助计划管理社会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发展计划的规划、政策研究、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
  (三)实施农业科技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聚焦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农业新领域,大力开展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集中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培训。通过引进高等院校农业类优秀人才和加大区内中职学校农业类专业扶持力度,提升中高等人才培养对我区农业产业的支撑水平。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六、优化农业科技人才创业环境
  (一)支持农业科技人员使用科研资产。允许农业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使用科研单位各种平台、资源,提供科研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有偿服务。对离岗创业农业科技人员在3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装置、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给予支持。
  (二)建立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鼓励涉农科技人员参与脱贫攻坚、园区建设、农业开发或创办企业。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建设农业科技孵化园,进入孵化园的农业科技人员及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孵化园优惠政策。对农业科技创新产业优先规划,对农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项目优先立项,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投入,对创新创业设施优先配套。对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行贴息补助,按实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3%给予贴息,最多贴息3年。农业科技人员和团队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独资或合作创办农业科技经济实体的,可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联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税费征收、土地租用、用水用电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农业科技人员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在厂房租金补助、中小企业服务券方面给予倾斜。对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人员或团队,支付有偿服务费;对公益性创新、转化、推广贡献突出的专家或团队,给予奖励。非上市公司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快发展技术交易、经纪、投融资服务、技术评估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完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政策,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育,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四)维护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置农业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争议和矛盾,建立农工委、组织部、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牧林、水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沟通机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考核和管理。开展创新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约定相关责任。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或创业的,由派出单位管理,创新创业情况与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挂钩。区外农业科技人员、在校大学生在我区开展创新创业等活动,接受我区归口部门日常管理,分年度对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委)。
  (二)明确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区委农工委
  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各乡镇。
  责任分工:区委农工委负责实施意见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改革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和改革单位在人事人才、社会保险等方面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负责协调破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约束,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能,提出政策建议和指导意见,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中共自贡市贡井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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