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干部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区级部门股级干部队伍结构,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充满活力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对干部队伍管理的有关精神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轮岗交流,是指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通过转岗、转任等方式,对有关人员工作岗位采取在单位内部轮岗和单位之间交流等形式进行调整。
挂职锻炼、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涉及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的,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群部门股级职务轮岗交流工作。
第二章 轮岗交流对象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股级干部: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能力的;
(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岗相适度不高的,应有计划地统筹轮岗交流,逐步实现人岗相适和功能结构优化。
第六条 不具有本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股级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轮岗交流。
第七条 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审批、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股级正职干部,应当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股级副职干部,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
第八条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不进行轮岗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年限不满5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轮岗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可以在本部门进行,也可在本系统进行,还可在跨部门、跨系统之间进行。
第十条 本部门、本系统轮岗交流,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可采取平级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部门、本系统提拔交流的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办理。
我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级机关事业单位正职、副职的选拔任(聘)用,适用于《大安区科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选拔任(聘)用工作暂行办法》(大委办发〔2013〕36号)。
第十一条 跨部门、跨系统、跨人事管理权限的股级干部交流,一般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实施,主要作为优秀股级干部丰富经历、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路径。本部门、本系统没有合适人员,个别股级干部确需跨部门、跨系统交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拟调入单位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各单位轮岗交流情况应及时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轮岗交流的程序
第十二条 部门内部、系统内部、跨部门、跨系统的参公管理股级干部交流到机关任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内部股级干部平级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股室或办公室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
(二)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职务任免手续;
(五)部门(单位)将轮岗交流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纪律
第十四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确保有序进行。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同一单位或股(室)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 每年初,部门(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股级干部进行一次梳理,制定本年度轮岗交流计划,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相关工作适时开展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检查。对未完成轮岗交流计划的单位,暂不审批或备案其单位党组(党委)研究调整的股级干部,完成轮岗交流计划后再予以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对任职资格条件有要求的岗位,轮岗交流人员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按规定需要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探索完善股级优秀干部轮岗交流激励保障措施,建立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干部信息库,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相应层级的优秀干部人才库管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轮岗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十九条 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的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有关规定,在单位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借干部轮岗交流超编进人,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报到;
(四)符合轮岗交流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或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由组织重新安排工作。已纳入优秀干部人才库管理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方面意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