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大安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大安区委组织部   作者:   日期:2018-06-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和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采取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使用财政资金或单位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福利且不纳入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不包括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涉及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及其他人员的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使用原则如下:
  (一)缺编使用、限额核准、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招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需设岗、按岗使用的原则。
  (四)使用岗位与合同类别相对应的原则。
  (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五条 使用编外人员的数额应根据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等情况综合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编制缺额内使用编外人员,不能突破编制缺额使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编制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统筹考虑缺编情况、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制定编制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和主要工作任务、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编制缺额等。
  (二)用人事由、规模。包括拟使用编外人员的理由、数额、期限、使用岗位和工作任务。
  (三)经费保障。包括经费来源,以及预计每年需要为编外人员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的数额。
  (四)使用条件。包括拟使用编外人员的年龄、学历及专业要求、身体素质等。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五)使用编外人员的形式和程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审核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的审核,按下列程程序进行:
  (一)上报方案。使用编外人员单位于每年10月份书面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使用方案。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负责报送。
  (二)联合审核。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0月份对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的下年度使用方案进行联审,提出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建议。
  (三)批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数额等出具书面意见。
  (四)组织实施。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根据核定的人员数额,做好人员的招用等工作,并在当次招用工作结束后,将实际使用的编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等信息)报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省、市、区中心工作或重大项目建设等急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使用或减少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及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招聘和管理

  第十条 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各环节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使用方案和本管理办法,按下列程序招用编外人员:
  (一)制定方案。根据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制定招用方案,有主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区委或政府分管及联系领导同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招用。招用编外人员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用。招用信息、招用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办理手续。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应自用人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避免用工纠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限于配合专业技术、行政业务工作的行政辅助岗位人员和承担普通岗位相关操作、维护和服务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编外人员不得承担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执纪执法工作。编外人员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关键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一个月之内续签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因编制内补充人员或工作职能调减等原因应相应核减编外人员数额和经费。补充编内人员后可能出现编外人员超额的,应坚持“先清退超额编外人员、后补充编内人员”的原则。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并妥善做好各项移交工作,避免产生遗留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应当向编外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保障及待遇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的经费原则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因省、市、区中心工作或重大项目建设等急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资金,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使用编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编外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职责分工与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部门间沟通和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 “进、管、出” 各环节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缺,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各单位次年的编外人员使用计划。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人员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审计部门要将编外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纳入常规审计项目。
  (五)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编外人员的使用管理规定,全面规范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补偿及上报备案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人员的使用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合规地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次年续订、终止(解除)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得擅自使用编外人员,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使用编外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并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全区教育和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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