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自贡市大安区区管领导干部负面信息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大安区委组织部   作者:   日期:2018-11-2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对区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实施日常预警监督。
  第三条 干部日常预警监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关口前移、关爱预防”的原则,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细抓小,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预警监督内容

  第四条 干部日常预警监督主要内容:
  (一)政治思想方面,是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和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规范用权方面,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落实上级的工作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定力不强、素养不高、本领不大、情怀不足、勇气不够、底气不硬的问题。
  (三)能力作风方面,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是否严格遵守学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
  (四)廉洁从政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
  (五)道德品质方面,是否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

第三章 预警监督方式

  第五条 信息收集主要途径有:
  (一)监督平台信息。“12380”立体举报平台信息,执纪执法单位信息。
  (二)日常管理信息。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巡视工作反馈信息、网络舆情信息,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及干部教育管理中反馈的信息。
  (三)党内活动信息。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四)考核考察信息。领导班子换届、年度考核、干部考察、干部平时考核结果。
  (五)督办通报信息。区委、区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进展督办信息,全年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
  第六条 根据监督信息中发现的问题程度和性质,实施分级预警和分类处置。其中,问题轻微时实施蓝色预警,问题较轻时实施黄色预警,问题较重时实施橙色预警,问题严重时实施红色预警。蓝色预警处置方式为提醒,黄色预警处置方式为函询,橙色预警处置方式为诫勉,红色级预警方式为调整岗位。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每季度向区纪委监委、区委巡察办、区目督办、区委政法委、区审计局、区委群工局等相关单位和干部监督信息平台,收集干部日常预警监督五个方面的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干部预警监督信息库。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对收集的日常监督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整理汇总,每季度提交部务会专题分析研判。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存在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向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确定预警等级和处置方式。其他干部存在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预警等级和处置方式。

第四章 蓝色预警及处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蓝色预警。
  (一)在监督平台、日常管理、党内活动、巡视反馈和考核考察中有不良反映的;民主评议和胜任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全区平均分值的;
  (二)在区级以上环保、安全、信访维稳(综治)、重点项目、中心工作等督办和检查中,单位或个人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
  (三)不严格执行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请销假和外出报备等制度的;
  (四)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大会上,有个别不良反映的;
  (五)其他轻微问题,需要蓝色预警的。
  第十一条 对蓝色预警对象,一般采取谈心谈话方式进行提醒,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属于领导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
  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提醒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般由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反馈给所在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谈话人,谈话时,谈话记录人必须如实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事项。
  采用书面方式提醒时,由区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提醒的主要内容为:明确指出需要注意或纠正的问题;请干部本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第五章 黄色预警及处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黄色预警。
  (一)巡视(巡查)反馈、信访举报反映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问题,需由班子集体或本人作说明的;
  (二)在年度考核、测评评议、党内活动中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问题,需由班子集体或本人作说明的;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的;
  (四)上级组织转办要求领导干部回复落实有关问题的;
  (五)在区级以上环保、安全、信访维稳(综治)、重点项目、中心工作等督办和检查中,单位或个人受到谈话诫勉、公开检讨问责的;
  (六)其他较轻问题,需要黄色预警的。
  第十三条 对黄色预警对象,组织部门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区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 经函询或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橙色预警及处置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橙色预警。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等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经区级以上通报两次以上,仍无明显改进的;因服务态度、工作质效等问题,受到投诉三次及以上并经查实的;
  (三)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五)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六)巡视巡察反馈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七)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在区级以上环保、安全、信访维稳(综治)、重点项目、中心工作等督办和检查中,单位或个人受到书面诫勉、扣发绩效考核奖问责的;
  (十)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十一)其他较重问题,需要橙色预警的。
  第十七条 对橙色预警对象,存在上述问题经查证查实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区委批准后对其进行诫勉。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八条 诫勉可以采取谈话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对象中,区委分管领导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诫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诫勉,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对其他区管干部进行谈话诫勉。
  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时作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区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部门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受到诫勉的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二条 诫勉六个月后,区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红色预警及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红色预警。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故意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甚至隐瞒不报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七天内擅自不到岗或拒不履职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一定后果的;个人所分管、负责的工作,一年内受区级以上各种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试用期满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未完成责任目标,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基层党建工作连续两年排在后三位且认定为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八)在区级以上环保、安全、信访维稳(综治)、重点项目、中心工作等督办和检查中,单位或个人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
  (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一)其他严重问题,需要红色预警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领导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预警对象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属于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预警对象为分管工作责任人;属于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预警对象为个人。
  第二十五条 对红色预警对象,经区委组织部考察核实后,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提出调整建议,提交区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调整决定。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承担干部日常监督预警的主体责任,党委(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区委组织部履行具体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信息的有关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预警监督的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干部接受分级预警处置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预警监督中发现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其他干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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