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自流井区创新创业,更好发挥各类人才作用,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自流井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住房遵循“租赁为主、周转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选调、公招、考核招聘等方式直接引进到自流井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及采用“一事一议”引进的人才。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对象
1.符合《自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自人才〔2019〕1号)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2.博士后、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4.其他经“一事一议”认定的人才。
申请人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即可作为申请对象。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家庭)在自贡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没有享受省市区或单位相关的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方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申报办理
第六条 申请期限。同一租住人总租住期限一般为2年及以下。
第七条 申报时间。采用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申报主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人才办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个人和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自流井区人才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学历、劳动合同、职称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核。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租住。申请审查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根据人才具体情况,征求申请人意见进行住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征得区人才办同意,人才住房生活配套设施由用人单位购置、更新,住房租赁及生活配套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租住人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租住协议》相关条款并服从管理。用人单位须及时向区人才办反馈入住人购房、调动等信息。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只能居住经审批的人员(或本人家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居住人员或增加居住人员。用人单位要建立入住档案,核实、记录租住情况,做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严禁破坏人才住房结构,禁止私自对人才住房进行装修改造。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租住人本人承担。租住期内和租住期结束后,如因主观原因造成生活设施损坏,由租住对象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报区人才办审定后,停止入住协议:
1.租住期限内,租住人或配偶在自贡市城区内购买已经装修的住房的,自交房之日起给予3个月过渡期搬离;购买未装修住房的,自交房之日起给予1年过渡期搬离;
2.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合同及协议的,自终止之日起给予1个月过渡期搬离;
3.租住期间享受省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的人员,从补贴费用拨付之日起,给予3个月过渡期搬离;
4.转租、转借或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等违反租住协议的;
5.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报区人才办审定后,有权单方终止入住协议,要求租住人立即搬离,今后不再具备申请入住资格:
1.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2.入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经用人单位认定的,特殊原因除外);
3.经查实不具备申请入住资格或违反其他有关租住协议的;
4.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退出人才住房时,必须将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缴清,停止入住协议且达到过渡期搬离期限但未按期搬离的租住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办法。企业可参照制定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