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开发兴区、“工业强区”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沿滩区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我区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区骨干工业企业和项目倾斜,加快优势产业培育,加速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工业园区化的发展。
(三)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主体的作用,运用专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各类投资业主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激励作用。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来源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单位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沿滩区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各相关合法手续,行业发展前景优势明显,年内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安全事故,企业管理、会计核算规范的规上工业企业、园区工业企业、工业升规企业和信息化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下列方向
(一)促进工业投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三)引导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
(四)激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企业。
(五)培育中小企业发展上台阶。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来源:区财政年初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章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标准
第八条 促进工业投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一)新开工项目奖励: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消防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招商引资新占用地建设项目,场地已平整、塔吊已入场并完成桩基进入厂房建设形象进度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包含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下同)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当月开工的,给予100%的奖励,在约定开工日期第2月开工按标准的90%给予奖励,在约定开工日期第3月开工按标准的70%给予奖励,在约定开工日期第4个月开工按按标准的40%给予奖励,超过第4个月的不再奖励。
(二)竣工项目奖励:对按项目建议书内容建设竣工后,完成土地验收、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安全竣工验收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竣工投产并实现销售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竣工日期当月竣工的,给予100%的奖励,在约定竣工日期第2月竣工按标准的90%给予奖励,在约定竣工日期第3月竣工按标准的70%给予奖励,在约定竣工日期第4个月竣工按标准的40%给予奖励,超过第4个月的不再奖励。
第九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新增用能补助。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工业用电量比上年增长的(上年度100万度以上),新增用电第一次给予0.1元/度的补助,以后每次补助按上一次奖励补助的用电基数计算;当年工业用气比上年增长的(上年度200万立方米),对新增用气给予0.1元/立方米的补助,以后每次补助按上一次奖励补助的用气基数计算。
(二)贷款担保费补贴。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区财政给予20%的担保费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实施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工业企业1年期及以上的与上年同比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提升贷、小微快贷扣除不计入),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新增用工补贴。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园区内工业企业,新增用工并为其缴纳五险一年以上的,一人每年补贴1200元,连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但区内企业间转移用工的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条 激励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
(一)专利奖励。工业企业新取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运用于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工业企业新取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运用于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工业企业新取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运用于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
(二)研发平台(中心)奖励。对新申报评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市级研发机构或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三)认定升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首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非首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有效期内上述两类企业更名的不予奖励。
(四)两化融合补助。对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全自动化或生产实现“机器人替代”的项目,购买核心软件或关键机器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
(五)品牌建设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四川省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或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
(六)军民融合奖励。首次取得保密单位资格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企业
(一)融资奖励。以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沿滩工业园区内在建项目)及沿滩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提升贷,小微快贷扣除不计入),固定资产贷款和一年期及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按照0.3‰、半年期及以上流动资金贷款(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转贷只计算一次)按照0.1‰的标准每年奖励相应的金融单位。
(二)担保补贴。担保公司为区内工业企业年担保额达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担保公司2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担保,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培育中小企业发展上台阶
(一)税收上台阶奖励。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1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户企业20万元。
(二)工业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括获得奖励后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重新入统的),在市上奖励基础上给予每户再奖励5万元。
(四)统计工作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法制建设、统计数据质量及其它交办事项等内容,依据考核得分对统计工作人员按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3000元、2400元、1800元奖励。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区统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奖励审批
(一)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期为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元月二十日,一年申报一次。
(二)成立区工业发展资金审查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统计等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工业发展资金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工业发展资金补助、奖励的审查工作;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严把申报和初审关,其他各部门按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三)对获得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批准后按程序予以补助、奖励。
第六章 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
工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实施年度申报。
工业发展支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资金的监督
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鼓励企业对上争取相关奖励扶持。企业已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扶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办法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