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人才工作网丨荣县

荣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人才环境,鼓励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切实满足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住房保障需求,更好发挥各类人才作用,规范我县人才住房管理与使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专门用于保障经考核招聘到我县工作的、编制在荣县高端人才储备中心或县级事业单位的人员,或者选派到我县担任实职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挂职)。
  第三条  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过渡性居住。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统筹管理,县规建住房局日常管理。

第二章 租住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租住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2.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特殊贡献人才、急需紧缺性人才等人才。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在聘用合同期内的,或者挂职期内的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荣县城区(河西新区、旭阳镇城区部分)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申报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主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荣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房产信息证明;
  4.在企业工作的需要提供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证明、申请人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荣县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批。
  第十条 分配。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组织分配,不自由挑选。分配完毕后,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一条 公示。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将经审批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反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程序办理租住手续。

第四章 租住期限和管理

  第十二条 租住期限。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 租住管理
  1.房屋分配后,申请人须凭《荣县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在30日内与荣县东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房屋保证金、租金、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3.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统一装修并购置相关设施,所需费用在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4.租住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租住费用
  1.人才公寓实行免租金。
  2.租住人应按规定缴纳房屋保证金。
  3.租住人应自行承担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日常费用。
  4.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住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有租住资格,荣县东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搬离,且记入荣县人才公寓诚信管理档案: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
  2.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经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认定的特殊原因除外;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日常管理费用的;
  5.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7.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9.其它不适合继续租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定后,终止租赁合同:
  1.本人或配偶在荣县城区内购房的(可给予不超过半年的过渡期);
  2.租住期限达到5年的;
  3.与荣县高端人才储备中心、县级事业单位解除合同的;
  4.挂职期满的。
  第十七条 租住期内查实承租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视情节报请有关部门对承租人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终止租住通知后15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未结清费用的,荣县东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承租人缴纳的房屋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搬离的,从终止租住通知之日起收取双倍全额租金。承租人拒不搬离的,可依法申请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租住人必须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相关条款并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用人单位须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反馈租住人购房、调动等信息(信息变动后1周内反馈)。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只能居住经审批的人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居住人员或增加居住人员。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要建立入住档案,核实、记录租住情况,做好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