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活、搞活人才工作,推动在吸引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方面有新的突破,真正让人才引得进来、立得起来,加快构建区域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县机关、企业依靠自身不能直接引进时,可以通过人才储备,使用“引才专项事业编制”引进。
第三条 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储备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企业引进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规模以上企业。
3.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硕)士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市县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机关引进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应是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的牵头单位,或专业性要求高的单位。
第六条 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其中原则上硕士应在35岁以下,博士在40岁以下,留学归国硕士研究生放宽到40岁以下、博士放宽到45岁以下,对有高级职称的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硕士、博士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可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特殊人才引进。对有特殊技能本领的人才,经认定后应不唯学历和职称。
第三章 储备和管理
第七条 储备人才引进程序:
1.制定储备人才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引才需求,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根据机关、企业需要和全县引进高端人才总体安排,提出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和人才储备计划,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县委领导或县委常委会审定。
2.发布储备人才引进公告。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商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细化引进储备事项,并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储备人才引进公告,采取“常年招引+集中招引”方式引进人才。
3.储备人才引进的实施。应通过资格审查、综合面谈、体检、考察等,全方位、多维度对应聘者履职能力、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储备人才引进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会同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派驻单位组织实施。
4.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与拟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进行意向性签约,经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报请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委编办办理“上编”手续,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等手续。
5.派驻机关、企业工作。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派驻申请的机关、企业单位挂职。为有利于人才成长和推动工作,2年以下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先安排到乡镇、部门或企业中层以下挂职。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可直接挂任行政机关部门副职或企业中高管。
第八条 引进储备人才由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按规定聘用(试用期一年),引进的储备人才在荣县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第九条 引进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和挂职单位共同负责。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取得成果以及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与挂职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派驻企业工作,如与企业达成一致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解除聘用合同,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履行期间,引进储备人才如与派驻单位以外的本地企事业单位达成一致意愿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挂职单位同意,也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调动(入职)手续。合同期满,根据引进储备人才意愿,经考核合格,可调动至县内相应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储备人才正式落实接收单位或中途取消储备资格的,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与储备人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高端人才的跟踪管理。结合实际,建立跟踪考察制度,落实培养使用措施,全面掌握高端人才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
1.建立导师帮带制度。按照“一对一”原则,高端人才派驻单位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在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传帮带,通过“压担子”、定目标、提要求,帮助其熟悉情况、增强本领、锤炼作风。
2.建立培训提能制度。派驻单位要把高端人才纳入本单位干部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安排高端人才至少参加1次专题培训。
3.建立调研报告制度。高端人才应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并形成一篇高质量调研报告,年底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县人才办。派驻单位应为高端人才专题调研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确保调研成果质量。
4.建立选拔使用制度。高端人才纳入科级后备干部进行管理。高端人才的选拔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重在培养、合理使用。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优先选任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领导职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引进储备人才,遇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转正后按规定初聘为事业单位七级或八级职员、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储备人才,派驻机关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县财政负责。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由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发放;年终目标奖(根据挂职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按挂职职务计发)、差旅费、加班值班补助等其他待遇由挂职单位发放。
引进储备人才,派驻企业工作的,执行所在企业工资福利待遇(办理派驻手续),所需经费由所在企业负责。
引进储备人才挂职期间,执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缴纳“五险两金”,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县高端人才服务(储备)中心缴纳。派驻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核定工资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凡正常履行服务协议并能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按不满2年工作经历的博士20万元∕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30万元∕人,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5万元∕人发放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原则上按年发放(若在荣县城区购置自有住房的,可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如服务年限不满5年,则按比例退还)。派驻机关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承担;派驻企业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和企业各承担50%。
引进储备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荣县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入住县人才公寓过渡,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配偶安置。高端人才配偶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有调入我县工作需求的,根据县内实际情况,经高端人才申请,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可协调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子女就学。高端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安排到区内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引进储备人才符合省“千人计划”、市“双千计划”、县招商引资引智政策等人才政策的,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如遇政策重合,按就高不就低享受一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纳入优秀专家进行评选资助,并协助申报省“千人计划”、市“双千计划”。
第十九条 要让引进人才在经济收入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相应待遇,充分体现“成果议价”“按绩取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人事人才政策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荣县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荣委办〔2017〕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