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做好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来市就业创业,市委人才办牵头开展了《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修订工作,经2025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自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保障体系,加快集聚自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才:按照《自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
第三条 坚持“突出高端、统筹推进”原则,采取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保障。特殊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按照人才所属类别,采取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安居补贴等方式,对人才实施安居保障。
第五条 安家补助。对全职引进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自贡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为准,下同),试用期满根据其贡献度综合评定并通过审核后,可给予安家补助。
(一)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人;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80万元/人;
(三)省级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人;
(四)市级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人。
第六条 购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在市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试用期满审核通过的,可给予购房补贴。
(一)顶尖人才按房屋总价的70%,给予最高100万/人;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按房屋总价的60%,给予最高80万元/人;
(三)省级领军人才按房屋总价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人;
(四)市级领军人才按房屋总价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人;
(五)高级人才按房屋总价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人;
(六)骨干人才按房屋总价的10%,给予最高5万元/人。
第七条 人才公寓。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商品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可持续租住,全额减免租金;
(二)省级领军人才,可租住5年,减免50%租金;
(三)市级领军人才,可租住3年,减免50%租金;
(四)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可租住3年;
(五)中央组织部博士服务团成员、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县级(或相当于县级)领导职务人才,可租住3年;
(六)到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租住3年;
(七)引进到市级部门的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可租住3年;
(八)其他对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安居补贴。人才家庭在本市无自有商品住房的,可按如下标准发放安居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一)顶尖人才,3000元/人·月;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2000元/人·月;
(三)省级领军人才,1000元/人·月;
(四)市级领军人才,800元/人·月;
(五)高级人才,600元/人·月;
(六)市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世界知名大学和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按博士600元/人·月、硕士300元/人·月给予安居补贴;
(七)市属国有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才,可按博士600元/人·月、硕士300元/人·月给予安居补贴,用人单位可适当匹配。
第九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安家补助或购房补贴其中一种安居保障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同时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人才,可选择人才公寓或安居补贴其中一种安居保障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按层次较高一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使用市本级人才专项编制引进的人才,有关安居保障待遇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未纳入以上保障范围人才,各县(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保障。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申请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安居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携技术、项目到我市创业,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或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职;
(二)家庭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交易记录,已婚人才查证范围为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人才查证范围为本人及父母(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查证范围为本人);
(三)未在我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如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四)来市工作或创业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主体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引进的方式为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自主实施。
第十四条 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安居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市级人才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在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纳税关系在四区(含高新区)的企业工作人员,按市、区财政2:8比例分担;在两县的企业工作人员,由两县自行保障。
第十五条 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查;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并确定人才安居保障资格;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由申报单位提供;无房证明及住房登记交易情况由产权登记部门提供;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将申请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安居补贴的,分类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将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配租。
(五)申报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安居补贴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定后发放,其中:安家补助由市委组织部分5年逐年发放,购房补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发放,安居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年度发放。
第十六条 人才离开本市或不再与本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合同,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安居保障待遇即时终止。
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安居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人才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后,其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购买自有商品住房的,应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人才本人和用人单位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补助补贴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才补助补贴的,由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补助补贴发放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自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自委人才办〔2022〕28号)同步废止。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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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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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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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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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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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市级机关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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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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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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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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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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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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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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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姓 名 |
与本人 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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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人才类别 |
£顶尖人才 £国家级领军人才 £省级领军人才 £市级领军人才 £高级人才 £骨干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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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才类别 |
£引进到市级部门的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中央组织部博士服务团成员、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县级(或相当于县级)领导职务人才 £其他对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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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安居保障方式 |
£安家补助 £购房补贴 £人才公寓 £安居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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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申请(用人)单位承诺对填报信息、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相关部门通过合法渠道查询、验证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子女)相关信息。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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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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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人) 单位审查 推荐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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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 核推荐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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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复核认定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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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备案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