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贡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站运行质量,促进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根据《自贡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自委组发〔202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绩效评估
第二条 评估对象。经批准设立三年及以上并在天府科技云网站完成注册的自贡市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评估原则。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形成优胜劣汰、正常进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评估内容
(一)平台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工作站在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团队建设、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评工作站在开展决策咨询、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助推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重点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业绩情况:主要考评工作站取得的以专利和标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各类奖励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果和成效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考评建站单位是否按照规范使用奖励资助资金。
(五)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互评情况:
1.签约合作院士(专家)及团队对建站单位协同创新总体评价和合作成效的评价情况。
2.建站单位对签约合作院士(专家)及团队的总体评价和合作成效的评价情况。
第二章 评估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评估方式。绩效评估以资料审查与实地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
(一)准备评估资料。各工作站评估资料经区(县)主管部门(人才办、科协)、高新区管委会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自贡市科协),中、省驻自贡在川企业相关资料直接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工作站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提出初步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联席会议审定。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评估采取百分制,根据考评分值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85分及以上可评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为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参加绩效评估工作站总数的15%。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被发现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建站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因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四)院士(专家)或建站主体的评价反馈意见为不良的。
(五)与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没有实质性项目合作的。
第九条 结果运用
对评为优秀的工作站按《自贡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自委组发〔2024〕2号)规定给予奖励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评选,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项目及相关人才举荐,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奖项的评选。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减少或取消其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条奖励资助资金(包括建站奖励资助和评估优秀资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等支出,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
(一)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不低于总额 60%):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不低于总额 20%):主要用于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的培训费用,进站院士(专家)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建站单位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的费用。
(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自贡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跟踪了解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相关情况将作为考评、评优评奖的推荐依据,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骗取、贪污、挪用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