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事业编制资源最大化效益,吸引集聚各类优秀人才服务自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是指自贡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代管的“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数量为50名,实行单列管理、动态调整、循环使用。
第三条 “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使用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强化统筹推进;
(二)坚持按需引进,突出急需紧缺;
(三)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
第四条 市本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使用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配合,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市级机关(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按程序向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申报使用市本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引进。
第六条 市本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主要用于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引进储备人才。引进储备人才为博士的,储备期内由市委编办单列编制管理,不列入“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总量。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使用市本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引进储备的人才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和身体素质。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其中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8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3周岁。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有实际工作经验且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引进,主要包括:
(一)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二)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管理人才;
(三)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引进储备: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或正处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引进储备
第十条 申报计划。自贡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发展急需度以及自身编制使用情况等,按照要求向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申报“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各单位申报的“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计划和全市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年度人才引进储备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第十二条 组织引进。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接受人才报名,经过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等程序,并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引进储备对象,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职位要求、人选情况等,采取“笔试+面试”或直接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民主测评、查阅人事档案和个人信用报告等方式,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储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引进储备。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储备和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派驻工作。储备人才人事关系在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派驻机关(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安排任职。
第十四条 试用期。储备人才有工作经历且已按规定实行了试用期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有工作经历未实行试用期或实行试用期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可实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无工作经历的,实行1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从聘用合同执行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试用期满,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派驻单位,对储备人才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岗位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不需实行试用期的,可直接办理岗位聘用。硕士研究生可定级为管理岗八级或专业技术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可定级为管理岗七级或专业技术十级;如储备人才引进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规定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 储备期。储备人才在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储备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储备人才,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交流至对口事业单位工作,或依法同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解除聘用合同;储备期满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储备期内,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服务期。储备人才在我市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5年(含试用期、储备期)。服务期内,储备人才与市内企事业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经派驻单位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可办理辞聘或调动手续,享受的安家补助和人才公寓待遇不变;因个人原因取消储备资格、解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已经享受的安家补助全额返还。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储备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优先选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或晋升管理岗位职员等级。符合公务员调任资格条件、表现优秀且本人愿意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调任进入机关单位。
第五章 待遇服务
第十九条 工资福利待遇。派驻机关(含事业单位)的储备人才,由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基本工资、常规绩效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执行,目标绩效奖(动态调控激励)由派驻单位按照本单位目标绩效奖(动态调控激励)相应政策执行;派驻国有企业的储备人才,党(团)组织关系及工会关系转入派驻国有企业,由派驻国有企业执行国有企业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
第二十条 储备人才在服务期内享受以下政策服务:
(一)安家补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标准为: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研究生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30万元/人;不满2年工作经历的博士20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5万元/人。由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派驻机关(含事业单位)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派驻国有企业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国有企业各承担50%。
(二)人才公寓。对引进储备的人才,符合自贡市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三)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储备人才,可优先纳入市级人才项目评选,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大人才项目。
(四)健康体检。派驻单位每年组织储备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五)配偶安置。储备人才配偶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有调入我市工作需求的,经储备人才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可结合本人专业特长、意愿等协调推荐就业。
(六)其他政策规定可享受的服务事项。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派驻单位负责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思想、工作、生活动态,经常与其交心谈心,帮助解决问题;每年向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报告储备人才成长锻炼情况。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储备人才的跟踪管理,定期组织交流,全面掌握储备人才表现情况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储备人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服从派驻单位监督管理,认真履职尽责;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和派驻单位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培养锻炼。紧贴人才发展需求,健全培养机制、拓宽培养渠道,使储备人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增长才干。
(一)导师帮带。派驻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相近原则,选派思想好、作风正、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在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一对一”传帮带,通过压担子、定目标、提要求,帮助储备人才熟悉情况、强本领、锤炼作风。
(二)培训提能。派驻单位要把储备人才纳入本单位干部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安排储备人才参加专题培训。市委组织部在全市重点专题研讨班次中,可统筹一定名额安排储备人才参加培训。
(三)专题调研。储备人才每年要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工作实际至少开展1次专题调研,并形成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年底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派驻单位应为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障。
(四)岗位调整。派驻单位要根据储备人才岗位胜任情况、工作表现等,定期分析研判,适时调整储备人才工作分工、安排轮岗锻炼,或向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建议。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可根据派驻单位建议、工作需要并结合储备人才意愿,统筹提出轮岗交流方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激励。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开展考核。
(一)平时考核。派驻单位负责对储备人才开展平时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二)年度述职考核。每年年底,储备人才应就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派驻单位述职。考核应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派驻单位负责储备人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发展促进中心备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为“优秀”等次,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调整储备人才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最低服务年限内,因个人原因辞聘或取消储备资格的;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引进储备资格、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期间受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不宜再享受引进人才有关待遇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高等院校有“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需求的,可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商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印发的《自贡市高端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自委组通〔2024〕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