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

2025.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保障体系,加快集聚自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才:按照《自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

第三条  坚持“突出高端、统筹推进”原则,采取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保障。特殊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按照人才所属类别,采取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安居补贴等方式,对人才实施安居保障。

第五条 安家补助。对全职引进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自贡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为准,下同),试用期满根据其贡献度综合评定并通过审核后,可给予安家补助。

(一)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人;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80万元/人;

(三)省级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人;

(四)市级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人。

第六条  购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在市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试用期满审核通过的,可给予购房补贴。

(一)顶尖人才按房屋总价的70%,给予最高100万/人;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按房屋总价的60%,给予最高80万元/人;

(三)省级领军人才按房屋总价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人;

(四)市级领军人才按房屋总价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人;

(五)高级人才按房屋总价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人;

(六)骨干人才按房屋总价的10%,给予最高5万元/人。

第七条 人才公寓。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商品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可持续租住,全额减免租金;

(二)省级领军人才,可租住5年,减免50%租金;

(三)市级领军人才,可租住3年,减免50%租金;

(四)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可租住3年;

(五)中央组织部博士服务团成员、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县级(或相当于县级)领导职务人才,可租住3年;

(六)到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租住3年;

(七)引进到市级部门的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可租住3年;

(八)其他对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安居补贴。人才家庭在本市无自有商品住房的,可按如下标准发放安居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一)顶尖人才,3000元/人·月;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2000元/人·月;

(三)省级领军人才,1000元/人·月;

(四)市级领军人才,800元/人·月;

(五)高级人才,600元/人·月;

(六)市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世界知名大学和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按博士600元/人·月、硕士300元/人·月给予安居补贴;

(七)市属国有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才,可按博士600元/人·月、硕士300元/人·月给予安居补贴,用人单位可适当匹配。

第九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安家补助或购房补贴其中一种安居保障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同时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人才,可选择人才公寓或安居补贴其中一种安居保障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按层次较高一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使用市本级人才专项编制引进的人才,有关安居保障待遇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未纳入以上保障范围人才,各县(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保障。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申请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安居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携技术、项目到我市创业,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或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职;

(二)家庭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交易记录,已婚人才查证范围为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人才查证范围为本人及父母(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查证范围为本人);

(三)未在我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如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四)来市工作或创业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主体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引进的方式为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自主实施。

第十四条 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安居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市级人才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在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纳税关系在四区(含高新区)的企业工作人员,按市、区财政2:8比例分担;在两县的企业工作人员,由两县自行保障。

第十五条 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查;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并确定人才安居保障资格;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由申报单位提供;无房证明及住房登记交易情况由产权登记部门提供;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将申请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安居补贴的,分类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将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配租。

(五)申报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安居补贴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审定后发放,其中:安家补助由市委组织部分5年逐年发放,购房补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发放,安居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年度发放。

第十六条 人才离开本市或不再与本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合同,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安居保障待遇即时终止。

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安居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人才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后,其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购买自有商品住房的,应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人才本人和用人单位对以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补助补贴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才补助补贴的,由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补助补贴发放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自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自委人才办〔2022〕28号)同步废止。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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