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干部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通过待岗培训,加强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约束监督,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切实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公务员、行政工勤人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了伤残等级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人员,暂不作为待岗培训对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要以培训对象受教育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为目的,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合理设置培训内容,使培训对象能够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在思想品德和工作能力上都有明显提高,为其学习和重新上岗积极创造条件。
(二)坚持务实有效的原则。确定待岗人选要按条件、按程序进行,要紧密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实施。对待岗人员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对症下药”,要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法,保证待岗培训的实施效果。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申请认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落实,态度不端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要求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不有效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致使单位工作或者所负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五)不爱学习、不懂政策、不通业务,工作粗枝大叶,管理混乱的。
(六)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安于现状;思想僵化、行动迟缓,作风漂浮、效率低下的。
(七)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缺乏大局意识,在单位制造矛盾,闹不团结,搞小圈子的。
(八)不主动担当作为,工作被动应付,习惯当“二传手”“甩手掌柜”,问题下滑、矛盾上交的。
(九)对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形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遵守单位上下班、值班工作纪律,不按规定请销假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尚未达到问责和党纪政纪处理条件的。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综合认定,可确认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不确定等次除外)。
(二)按照《大安区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问责办法》(大委办〔2016〕65号文件)规定,受到以下问责情形的:
1.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任何一种(或分别一种)问责情形的;
2.当年受到停职检查、调离现岗位、离岗学习反省、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任何一种问责情形的。
(三)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及以上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动议启动
(一)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待岗建议。
1.一般工作人员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书面报请分管(联系)县级领导同意后,与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沟通,启动待岗培训申报程序。
2.科级领导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由区委组织部报请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启动待岗培训申报程序。
(二)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综合认定,可确认为待岗培训人员。
1.一般工作人员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以及所在单位提供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情况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办理其待岗培训手续。
2.科级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报经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各单位党委(党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其待岗培训手续。
第七条 考察核实。一般工作人员的考察核实,由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核实,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实施。考察组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群众和工作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考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研究待岗理由是否充分,待岗事实是否属实,综合考核评价是否准确,综合评鉴、待岗依据是否得当等,并做好记录,作出综合评价结论。
第八条 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工作人员的待岗培训,由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科级领导干部的待岗培训,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由区委组织部按程序组织实施。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待岗培训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待岗培训的票数超过应参会人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必要时也可召开党委(党组)扩大会议,增加单位中层正职干部参加,具体情况由单位党委(党组)确定。
第九条 办理待岗手续。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拟待岗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待岗手续。所在单位签发《大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岗培训通知书》,书面通知拟待岗培训人员;同时,填写《大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岗培训登记表》,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后一式三份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其中,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办理。
第十条 复核。收到待岗通知的拟待岗培训人员若对待岗培训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待岗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申请复核,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核查并确认结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每年4月、7月、10月统计汇总各单位所报待岗培训人员。采取集中授课、集中自学、基层锻炼与委托代培等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方案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针对待岗培训人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章党规党纪、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以及基层一线实践等。
第十三条 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为2周,培训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待岗培训中心通知后,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无充分理由者,给予当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等次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待岗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受待岗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和考勤考核,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待岗培训人员填写《大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岗培训鉴定表》,待岗培训中心根据其学习和表现情况给出鉴定意见,转待岗培训人员所在单位作为待岗培训人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对违反待岗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实行全脱产管理,其工资待遇由原单位予以发放,扣发待岗期间的公车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年终目标绩效奖或附加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待岗培训中心的鉴定意见,可酌情确定是否安排待岗培训人员继续回原岗位工作或从事其他工作;对返回原单位后仍表现较差的,单位党委(党组)可按程序再次启动待岗培训申报认定。
第十八条 一年内参加待岗培训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等次;一年内参加待岗培训两次或两年内累计参加待岗培训两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将其待岗培训情况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